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约束主张

发布时间:2024-01-06 14:29: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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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39号揭晓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112号第一次矫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128号第二次矫正 自2018年8月9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果树种苗约束,保障果树种苗质地,促使果树种植业陆续壮健进展,依据《中华群多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约束条例》,勾结本自治区实践,拟订本法子。

  第二条正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类选育和果树种苗分娩、规划、约束等勾当,该当遵循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种植或者孳生的果树嫁接苗、实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事务,其所属的种子约束机构整体刻意果树种苗约束事务。

  第四条分娩果树种苗,该当正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所在实行,并拥有与种苗分娩相适宜的远离和教育前提。

  第五条分娩下列果树种苗的,该当正在下手孳生后30日内向分娩所正在地的县级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果树种苗分娩立案蕴涵以下实质:分娩者名称、居处、联络式样,分娩所在及远离教育前提,分娩的种类、领域及质地央浼,孳生资料的根源及其检疫处境。

  第六条县级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正在收到立案资料后20日内机合实地检查,并出具果树种苗分娩立案证实。

  经实地检查,不适当本法子第四条规则果树种苗分娩央浼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供给指挥任职。

  第七条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及格的果树种苗的分娩者,该当正在果树种苗分娩所在筑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创造的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谕。

  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谕该当蕴涵果树种苗分娩者果树、分娩所在、种类名称、分娩数目、分娩立案证实编号、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筹议任职电话等实质并加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印章。

  第八条商品果树种苗分娩者该当设备果树种苗分娩档案,载明果树种苗名称、分娩所在、分娩地块境况、孳生资料的根源及质地、技能刻意人、田间检讨记实、检疫性病虫害产生及防控处境、果树种苗流向等实质。

  第九条规划果树种苗,该当依法博得规划许可,出示果树种苗分娩立案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设备果树种苗规划档案。

  果树种苗规划档案该当载明果树种苗根源、检疫处境、分娩立案证实处境、质地境况、质地检测义务人及出卖行止等实质。

  第十条一年水果树种苗分娩、规划档案保管至种苗流出分娩所在或者出卖后 2 年,多年水果树种苗分娩、规划档案保管至种苗流出分娩所在或者出卖后4年。

  第十一条幼我自繁自用的向例果树种苗有节余的,能够出售,不必要执掌种子规划许可证。但该当出示果树种苗分娩立案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对其出卖的果树种苗质地刻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州里农业任职机构该当欺骗播送、电视、报刊、音信公然栏、互联网等多种景象,按期或者不按期发布适宜当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种类、产地、墟市价钱、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等相合音信,并设立筹议电话,供给筹议任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规矩则,未设备和保管果树种苗分娩、规划档案的,责令刻日修改;过期不修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子第四条规则分娩果树种苗的,责令刻日修改;过期不修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规矩则,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分娩立案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刻日修改;过期不修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规矩则,伪造、变造、生意、租借果树种苗分娩立案证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种子约束机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事务职员玩忽责任、滥用权柄、徇私作弊的,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组成坐法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约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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